相關信息顯示: 2012年,“屠呦呦”商標先后被自然人余孝志和一家眼鏡公司注冊在國際商標分類的第5大類和第9大類,商品及服務包括消毒劑、空氣凈化劑、殺蟲劑、護目鏡、眼鏡、眼鏡架、隱形眼鏡、太陽鏡等。
據(jù)悉,2011年,屠呦呦本人因獲拉斯克獎被媒體廣泛報道,而“屠呦呦”商標注冊均在2012年。
怎樣看待“屠呦呦”被注冊成商標?又該怎么保護屠呦呦本人的姓名權?
長江日報公益律師、北京大成(武漢)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何丹律師表示,屠呦呦姓名的搶注屬于典型的損害其在先權利-姓名權的行為,屠呦呦完全可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屠呦呦”注冊商標無效。
他介紹,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申請注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從實踐來看,申請注冊商標可能損害的其他在先權利主要包括人身權(包括肖像權、姓名權)。
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如果商標局做出了準予注冊決定,搶注人取得商標注冊證的,在先權利人可以主動啟動商標無效程序獲得救濟,但必須在5年內及時主張自己的在先權利,否則兩者只能共存。
何丹律師提醒,這也就是說屠呦呦本人必須在2017年前主張“屠呦呦”商標無效,否則被他人搶注的姓名商標將無法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