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李兵)在一個多月的時間里,兩名男子駕駛小轎車,使用帶藥針的弩連續(xù)射殺并盜走村民家養(yǎng)的狗。這樣的瘋狂行為,最終換來了法律的嚴懲,而一直明知狗的來源有問題依舊收狗的屠宰場場主,也難逃法律的制裁。
2016年11月28日9時30分許,家住欒城區(qū)冶河鎮(zhèn)的村民石某和張某,駕駛一輛白色捷達小轎車來到藁城區(qū)某村。兩人采用弩射發(fā)藥針的方式,將路邊一村民家的一條笨狗射死。隨后,二人下車準備將射死的笨狗抱上車離開。
就在二人抱狗的過程中,村民秦先生發(fā)現(xiàn)了異常情況,迅速上前將小轎車攔住,并斥責石某和張某的行為,要求他們下車。在此過程中,秦先生通過打開的車窗抓住坐在駕駛員位置的石某的胳膊。為盡快逃離現(xiàn)場,石某不顧秦先生安全,強行開車猛沖,導致秦先生被拖行了一段距離。小轎車撞到路邊電線桿上停下后,為趕快離開,張某用弩指著秦先生開始威脅,秦先生這才無奈松手。在小轎車駛離后,秦先生立刻報警,公安部門經過偵查,不久后將石某和張某抓獲。經相關部門價格認定,被盜笨狗價值350元。
經民警審訊,石某和張某交代,2016年10月25日和10月27日,兩人曾駕車先后到藁城區(qū)兩個村莊,采用弩射發(fā)藥針的方式,分別將兩位村民家的一條狼青狗和一條黑貝狗射死。同年11月3日,兩人還駕車到趙縣前大章鄉(xiāng)某村,將村民拴在門口的一條黑貝狗和一條金毛狗盜走。三次盜走的四條狗,均被二人拉到欒城區(qū)某村,賣給屠宰場場主張某某。對于狗的來源,張某某十分清楚,但依舊全部收購。根據(jù)線索,公安機關隨后將張某某抓獲。后經過相關部門價格認定,四條狗總價值4800元。
根據(jù)相關法律,法院依法判決石某犯搶劫罪、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張某犯搶劫罪、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張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