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邯鄲交警開發(fā)區(qū)大隊民警在進行夜間交通違法治理過程中,查處了一名駕駛山東號牌車輛的駕駛人。經(jīng)呼吸式酒精檢測,該駕駛人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酒精58毫克,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經(jīng)詢問,該駕駛人是要送妻兒去高鐵站乘車,中午喝了一些酒,認為晚上沒事,所以開車上路。然而,當民警告知其將面臨的處罰后,該駕駛人懊悔不已。隨后,為不耽擱該駕駛人家屬乘坐高鐵,民警駕車將其送往車站。
最后,民警對其處以1000元罰款,駕駛證記12分,并暫扣半年的處罰。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因為一時貪杯,又缺乏法律意識和常識,致使自己悔不當初,卻又為時已晚,得不償失。這一下,不僅沒有送站成功,還被一次性記滿12分,半年不能駕駛車輛,希望能就此謹記這次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