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日,邯鄲交警機動執(zhí)勤大隊的民警在執(zhí)勤過程中查處了一起酒后駕駛的違法行為,期間駕駛員不肯配合民警進行酒精檢測,稱:“我開的又不快。”
當日凌晨,機動執(zhí)勤大隊三中隊的民警在光明大街人民路口進行車輛違法行為的治理,3點左右,一輛牌照號為冀DG321S的白色雪佛蘭轎車自南向北駛來,見前方有民警檢查,放慢速度!民警見狀上前進行檢查,經初步檢測酒精測試儀報警顯示有酒精,民警立即要求其熄火將車鑰匙交出,并下車配合進行檢測,檢測過程中駕駛員多次吹氣不成功,最終在民警的耐心勸說下完成酒精檢測,結果顯示為每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60毫克,屬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隨后,民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對駕駛員做出了處罰,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00元罰款,記12分,暫扣駕駛證6個月,并拖移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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