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姜明有期徒刑9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0萬元;以重婚罪,判處被告人姜明有期徒刑6個月。淮安市中級法院決定對姜明執(zhí)行有期徒刑9年零3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0萬元。
被告人姜明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68萬余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淮安中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姜明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68萬余元;2008年上半年至案發(fā)前,姜明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
淮安中院認為,被告人姜明主動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賄賂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能夠如實供述重婚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能夠全部退清贓款,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姜明,1967年3月出生,江蘇南通海安縣人。曾任南京市溧水縣縣長助理、副縣長、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等職。2009年1月到2014年8月,任溧水縣(后為溧水區(qū))縣長、縣委書記等職。
2014年8月18日,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發(fā)布公告: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qū)委書記姜明(副廳級)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淮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明利用其擔任南京市溧水縣委常委、組織部長、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區(qū))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賄賂;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在通報落馬官員的男女問題時,紀委通常有各種不同的修辭方法,比如“與多名女性保持或發(fā)生不正當關系”、“生活作風嚴重腐化”、“生活糜爛”。此前,對于落馬干部的作風問題,多給予黨紀處理,很少被追究刑事責任。姜明此次被判重婚罪,是近年來較為罕見的、干部因男女問題而被追究刑責的案例。
姜明簡歷
姜明,男,漢族,1967年3月出生,江蘇省海安縣人。大學本科學歷,1990年8月參加工作,1995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南京市溧水區(qū)委書記、區(qū)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
1990年8月——2001年4月先后任江蘇省南京市委農工部集體資產處副處長、綜合處處長、市委農工辦秘書處處長等職務;
2001年4月——2002年11月任江蘇省溧水縣人民政府縣長助理;
2002年11月——2004年7月任江蘇省溧水縣副縣長、黨組成員;
2004年8月——2007年11月任江蘇省溧水縣委常委、縣委組織部部長;
2007年11月——2008年6月任中共江蘇省溧水縣委副書記;
2008年6月——2009年1月任中共江蘇省溧水縣委副書記、副縣長、代理縣長;
2009年1月——2011年12月任中共江蘇省溧水縣委副書記、縣長;
2011年12月——2012年3月任中共江蘇省溧水縣委書記、縣長;
2012年3月——2013年4月任中共江蘇省溧水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3年4月——2014年8月任中共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qū)委書記、區(qū)人大常委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