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內急上廁所把6歲的女兒留在廁所外,落單的女童被一名中年男子猥褻。近日,西城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對該男子肖某批準逮捕。經(jīng)司法鑒定,肖某為輕度精神發(fā)育遲滯,實施違法行為時辨認和控制能力削弱,評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事發(fā) 智殘男猥褻女童被批捕
今年2月27日下午2點,小齊帶著6歲的女兒紅紅(化名)來到居民區(qū)旁一公共廁所,小齊去上廁所,讓紅紅在廁所外面等她。約20分鐘后,小齊從廁所出來后沒有找到女兒,她大聲呼喊了幾聲孩子,紅紅才從廁所南側一居民樓的樓道里跑了出來。此時,小齊并沒有察覺異樣。在回家的路上,小齊問紅紅為什么跑到樓道里去了,紅紅的回答讓她大吃一驚。
紅紅描述,媽媽進入廁所后她就坐在附近一輛三輪車上。幾分鐘后,一名中年男子向紅紅走來。男子問紅紅坐在這里干什么,為何不回家,紅紅回答在等媽媽。男子隨即靠近紅紅,用手摳摸紅紅身體、親吻她,還將紅紅的褲子脫掉。紅紅感覺別扭就用手阻擋、掙扎,男子便將紅紅拉拽到居民樓的樓道內,再次脫掉紅紅的褲子,摳摸和親吻紅紅的身體。這時,小齊在外面喊紅紅的名字,肖某聽到喊叫聲后放開了女孩,紅紅趁機跑出了樓道。
小齊立刻帶著女兒返回廁所,在廁所附近找到了這名中年男子肖某。面對小齊的質問,肖某承認了猥褻女童的全部事實。
肖某稱這么做是因為好奇,看到小女孩就想這么干。小齊立刻打電話報警,民警趕到現(xiàn)場后將肖某帶走調查。
經(jīng)查,肖某今年47歲,是一級智力殘疾的患者。司法機構鑒定結果顯示,肖某為輕度精神發(fā)育遲滯,實施違法行為時辨認和控制能力削弱,評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近日,西城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對肖某批準逮捕。
>>分析 男子可能會被從輕處罰
“肖某對6歲女童實施親吻和摳摸等猥褻行為,涉嫌猥褻兒童罪。”據(jù)辦案檢察官邢曉玲介紹,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不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褻對象。猥褻的手段包括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奸等行為。
邢曉玲表示,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猥褻婦女的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兩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所以,猥褻兒童罪名一旦構成,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應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上從重處罰。然而,因司法機構鑒定結果肖某被評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量刑時可能會對肖某從輕處罰,但具體還得等法院審理決定。
對此,北京明鑒法醫(yī)學研究院主任王鵬分析,一級智力殘疾是指患者智力損害處于極重度。其意義和鑒定結果中“精神發(fā)育遲滯”并不相同,“精神發(fā)育遲滯”是精神鑒定方面的結論,鑒定時會以當事人智力水平做依據(jù),但并非直接由智力水平?jīng)Q定,主要以社會適應能力為鑒定依據(jù)。對當事人具體量刑時,法官會以司法機構出具的行為能力鑒定結果作參考,并非由其直接決定。
>>建議加大兒童自我保護教育
辦案檢察官邢曉玲介紹,經(jīng)總結近年辦理的猥褻兒童案件發(fā)現(xiàn)如下特征:受害人多為低齡女童;被害兒童均無反抗和主動告發(fā)意識,甚至有被害兒童是在遭受多次猥褻后,因他人或家長發(fā)覺才事發(fā);犯罪嫌疑人絕大多數(shù)是與被害人相熟的單身中老年男性,且文化程度低。
究其原因而言,一是兒童心智發(fā)育不成熟,缺乏犯罪防范意識,或誘于犯罪嫌疑人的小恩小惠,或懾于犯罪嫌疑人的恫嚇,或對受侵害行為性質認識不清;二是部分家長警惕性不高,存在監(jiān)護空白;三是犯罪分子普遍存在僥幸心理,常認為被害人年幼,性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較弱,實施猥褻相對容易得手,而且不易聲張,因此受到法律處罰的風險較低。
邢曉玲檢察官建議,首先應加大對未成年人自我保護和犯罪防范的教育,教授自我保護措施,使其在遇到侵害時知道如何自救和報警,并適時適度提高性侵防范意識。同時,監(jiān)管責任人應切實履行好監(jiān)護責任,提高防范意識,不讓孩子處于無人看管的狀態(tài),不輕易將孩子交由他人看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