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吳川市檢察院對董某等12名被告人分別以尋釁滋事罪、搶劫罪、強奸罪提起公訴。
近日,吳川市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董某犯尋釁滋事罪、搶劫罪、強奸罪,合并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罪金5000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森犯尋釁滋事罪、強奸罪,合并判處有期徒刑5年9個月;判處被告人李某豪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11個月;判處被告人陳某東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7個月;判處被告人康某豪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3個月;判處被告人歐某斌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判決被告人董某達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判決被告人梁某基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判決被告人林某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判決被告人龍某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判決被告人魏某陽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判決被告人歐某冬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對于上述判決,被害人家屬十分不滿,向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指派李斌泉律師義務為被害人申請抗訴和代理二審訴訟,“是公益性質的(行為)。”李斌泉在電話中說。
6月18日,吳川檢察院提出《刑事抗訴書》(吳檢(公)刑抗[2014]3號)。吳川檢察院認為,本案的被害人柯某在案發(fā)時剛滿14周歲,雖不是幼女,但其性器官和身心尚未發(fā)育成熟,被如此多人多次輪奸,對其身心、精神等方面造成嚴重傷害,案發(fā)后其患有創(chuàng)傷后應激性障礙精神病。此案是一起惡性的暴力犯罪,致使被害人患有精神病的嚴重后果,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具有巨大社會危害性,應當嚴懲。
吳川市檢察院認為,吳川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規(guī)定,特向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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