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一小長假期間,張家口市的張某和女朋友打算自駕車去山西游玩,恰巧張某的朋友趙某夫婦也打算出去玩,于是四人一拍即合,由張某開車結伴自駕出行。張某駕駛車輛行駛在高速公路上時接了個電話,沒有注意前方的車輛,與前方一輛轎車追尾,經交通事故認定,張某負全責。事故中,車上三人不同程度受傷,張某的女朋友和趙某多處擦傷,趙某的妻子多處骨折,住院治療一個星期。出院后,趙某夫妻二人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賠付醫(yī)療費4692元和誤工費9000元。
庭審中,張某辯稱趙某夫婦是自愿乘坐自己的車去旅游,自己沒收費,不應該給他們賠償。趙某則表示是因為張某開車打電話才出的事情,張某應當擔責。法院最終判決,張某賠償趙某夫婦醫(yī)療費用4692元、誤工費3350元。
法官表示,如果“好意同乘”車輛的駕駛人確實已經履行了高度的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fā)生沒有過錯、沒有責任,應當由事故的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車主對事故承擔責任,且由于車主過錯造成乘車人受到傷害,車主就要對免費搭乘人承擔賠償責任。近年來,隨著自駕游的增多,一些同事、朋友選擇結伴拼車而行,該案提醒車輛駕駛人,一定要從安全出發(fā),對自己負責也要對同乘人員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