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局要求,旅客乘機攜帶的充電寶必須是個人自用,并且只能在自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此外,乘機攜帶的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瓦特小時),無需航空公司批準;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jīng)航空公司批準后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嚴禁旅客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不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shù)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同時,旅客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shè)備充電。對于有啟動開關(guān)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yīng)始終關(guān)閉充電寶。
怎么判定充電寶能量超不超標
若充電寶上沒有直接標注額定能量Wh,則充電寶額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換算:充電寶的標稱電壓(V )和標稱容量(Ah)通常會標記在充電寶上,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能量的數(shù)值:Wh=V×Ah;如果充電寶上只標有毫安時(mAh),可將該數(shù)值除以1000得到(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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