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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虐童事件少些再少些
李平的代理律師劉冬梅表示,此前她也曾接觸過類似案件,比如本報2009年5月報道的鹽山9歲女童晶晶(化名)遭繼母捅喉事件,如今又聽聞8歲女童小雪遭繼父毆打致死,每次她的心情都非常沉痛。“我希望這樣的虐童事件能少些,再少些。”劉冬梅說。
記者了解到,根據(jù)中國刑法第260條,虐待家庭成員,告訴的才處理。這就意味著,虐待兒童基本上屬于自訴案件,即受虐兒童要自己到司法機關(guān)控訴,案件才予以受理,但孩子常無此能力。為此,全國人大代表、邯鄲市檢察院副檢察長賈春梅也曾提出虐待兒童行為應單獨入罪的議案。
虐待兒童并非某國獨有,但不少國家的措施或可做他山之石。美國不僅設立專門的兒童保護機構(gòu),更要求義務舉報人及時舉報,否則將受罰。日本規(guī)定,警方擁有“入室調(diào)查權(quán)”,做到對虐待兒童行為的早期發(fā)現(xiàn)、早期預防。澳大利亞則專設兒童治安官,促使當?shù)貎和臋?quán)益保護日趨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