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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邯鄲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邯鄲新聞網編輯:保存2024-01-13 10: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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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fā)邯鄲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邯鄲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冀南新區(qū)管委會,市對口各單位,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邯鄲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邯鄲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日

邯鄲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

管 理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yè)和互聯網融合發(fā)展,規(guī)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jiān)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22年第42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5號)等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經營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yè)法人。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在市政府的領導下,具體實施叢臺區(qū)、邯山區(qū)、復興區(qū)、邯鄲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轄區(qū)內網約車管理工作。其他縣(市、區(qū))、冀南新區(qū)交通運輸部門在本級政府(管委會)的領導下,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負責具體實施本轄區(qū)內網約車管理工作。

  公安、發(fā)展改革、工業(yè)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市場監(jiān)管、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網信、通信發(fā)展等有關部門及人民銀行依據各自法定職責,對網約車經營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堅持優(yōu)先發(fā)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fā)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fā)展網約車。

  網約車的發(fā)展應綜合考慮城市人口數量、經濟發(fā)展水平、道路承載能力、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城市交通發(fā)展規(guī)劃、出租汽車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建立動態(tài)監(jiān)測和調整機制,適時適量、分批次投放運力,逐步實現市場調節(jié)。

  鼓勵網約車優(yōu)先使用清潔燃料汽車和新能源汽車。

  網約車的運價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市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管理能力,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本市交通運輸、公安、稅務、網信、通信發(fā)展等有關監(jiān)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部門監(jiān)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并有符合規(guī)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支付結算服務的協(xié)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六條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有關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和服務管理人員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運輸、公安、稅務、網信、通信發(fā)展等有關監(jiān)管部門及人民銀行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xié)議;

  (七)建立網約車服務評價體系說明材料,安全生產管理、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乘客投訴處理等有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五)項、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其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商同級通信管理、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單位審核認定的結果。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qū)域、經營期限等,并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xù)經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出延續(xù)經營的申請。符合延續(xù)經營條件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批準換發(fā)經營許可證件。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yè)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yè)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交通運輸部門核發(fā)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yè)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本市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公司,應當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邯鄲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和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衛(wèi)星定位、應急報警等功能并接入市交通運輸部門監(jiān)管平臺的車載設備;

  (三)車輛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到申請之日不超過3年(含3年),車輛的技術要求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3號),投保交強險、乘客意外傷害險和保險金額不低于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

  (四)燃油燃氣車輛軸距不小于2675毫米,排量不低于1.8L或1.4T;純電動汽車軸距不小于2600毫米,續(xù)航里程200千米以上;插電式混合動力車輛軸距不小于2600毫米,純電動驅動狀態(tài)下續(xù)航里程50千米以上;

  (五)滿足本市公布實施的機動車排放標準,在車輛檢驗有效期內沒有未處理完畢的交通事故;

  (六)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在本市為個人自有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所有人名下應當沒有登記的其他巡游車和網約車,可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駕駛員、車輛入網營運意向書;

  (二)申請人本人或受申請人委托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2.登記在申請人名下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申請人的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平臺公司代為辦理的,需持申請人委托書);

  3.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入網營運意向書;

  4.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申請表。

  (三)符合條件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制發(f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四)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五)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后,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為車輛加裝具有行駛記錄、衛(wèi)星定位、應急報警等功能的車載設備;

  (六)申請人辦理完成上述第(四)項、第(五)項手續(xù)后,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市交通運輸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車輛查驗,審核合格后制發(fā)《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 申請人自有車輛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后,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xié)議,由該網約車平臺公司為其辦理駕駛員注冊手續(xù)。市交通運輸部門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中加蓋注冊章后,申請人即可從事網約車運營。

  第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且符合城市客運出租管理條件的企業(yè),可為自有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企業(yè)申請人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入網營運意向書(網約車平臺公司為自有車輛申請除外);

  (二)企業(yè)申請人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2.登記在申請人名下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申請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復印件;

  3.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入網營運意向書(網約車平臺公司為自有車輛申請除外);

  4.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申請表。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制發(f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四)申請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五)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后,申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加裝具有行駛記錄、衛(wèi)星定位、應急報警等功能的車載設備;

  (六)申請人辦理完成以上第(四)項、第(五)項手續(xù)后,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市交通運輸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車輛查驗,審核合格后制發(fā)《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七)申請人自有車輛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與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勞動合同或者協(xié)議,并按照第十四條規(guī)定,為其辦理駕駛員注冊手續(xù)。

  第十六條 網約車車輛經營許可期限自車輛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首次注冊之日起不超過8年。

  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的,退出網約車經營。

  車輛退出網約車運營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向車輛所有人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車輛所有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得。車輛報廢、退出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收回《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約車平臺與車輛接入關系終止以及平臺經營期終止的,車輛在未與新網約車平臺公司確立入網營運關系前,不得從事運營。

  第十七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駕駛員自行或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交申請,經核查通過并考核合格的,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注冊后方可從事網約車服務。

  持本市外《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在本市從事網約車服務的,應參加本市區(qū)域科目考核,考核合格取得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注冊后方可在本市從事網約車服務。

  駕駛員上崗前須接受網約車平臺公司關于網約車運營服務規(guī)范的培訓教育。

  持本市《巡游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從事網約車運營,應經市交通運輸部門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核發(fā)《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注冊后方可從事網約車服務。

  第十九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xù)從事網約車運營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申請延續(xù)注冊。

  駕駛員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注冊有效期內,應當按規(guī)定完成繼續(xù)教育,繼續(xù)教育由網約車平臺公司組織實施。繼續(xù)教育內容應包括網約車相關政策法規(guī)、社會責任、職業(yè)道德、服務規(guī)范、安全運營、應急救護和節(jié)能減排知識等。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和權益保障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是安全運營責任主體,承擔社會主體責任和承運人主體責任:

  (一)承擔安全運營主體責任。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運營責任,督導安全運營工作,在其本市辦公場所顯要位置公布有關規(guī)章制度;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疏散示意圖,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落實安全教育制度,提高從業(yè)人員安全意識和技能。

  (二)承擔企業(yè)社會主體責任。網約車平臺公司是網約車維穩(wěn)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強化法律法規(guī)教育,維護行業(yè)穩(wěn)定;確保駕駛員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合理表達利益訴求和權益保障;對疏于管理或管理不當,引起網約車群體性事件,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企業(yè)和企業(yè)負責人的責任。

  (三)承擔承運人主體責任。網約車平臺公司應遵循自覺、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則,與駕駛員簽訂合同或協(xié)議;依法保障駕駛員和乘客的合法權益,網約車平臺公司上線運營后應24小時不間斷服務,及時匹配供需信息,將數據信息記錄、存檔,并實時接入市交通運輸部門監(jiān)管平臺。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變更辦公場所、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10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市交通運輸部門。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其所的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投保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服務的車輛一致;保證不向運營狀態(tài)中的網約車駕駛員推送任何信息;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部門報備。

  網約車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及等級評定的周期和頻次,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yè)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guī)、職業(yè)道德、服務規(guī)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fā)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服務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向社會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乘客投訴受理機構和配套獎懲措施。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網約車服務時,應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相應的出租汽車發(fā)票。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經營區(qū)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qū)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qū)域內。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并建立先行賠付制度,出險后先行賠付,充分保障乘客及駕駛員權益。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yè)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網約車業(yè)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jiān)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如發(fā)生信息泄露,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guī)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yè)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fā)布法律法規(guī)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發(fā)布與營運業(yè)務無關的各類信息,不得為企業(yè)、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fā)布有害信息便利,應主動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接受公安、網信等部門的監(jiān)督。發(fā)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為公安機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xié)助。

  第三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依法納稅。任何企業(yè)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組織或幫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網約車運營服務。

  網約車駕駛員拉載乘客過程中,不得同時接入兩個及以上網約車平臺,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或使用未經許可的車輛網約車運營服務。

  第三十三條 網約車車輛所有人應保證車載設備在運營過程中運行良好,車身顏色不得與巡游車相同或類似,不得對車輛進行任何改裝、拼裝;不得在車身、車內和車窗擅自懸掛、擺放、張貼和安裝車輛標志、標識、廣告、有色車膜等,禁止擅自安裝車輛配置燈以外的閃光、反光裝置。

  第三十四條 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規(guī)范,接受交通運輸部門執(zhí)法人員的監(jiān)督檢查和指揮調度;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活動;不得超越經營許可范圍經營;不得使用軟件、設備等手段進行刷單、挑單、逃單、甩單、亂收費等作弊違規(guī)行為,特殊原因或乘客單方面原因確需取消訂單的,應及時上報網約車平臺公司。

  (二)不得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在營運中搭載他人;不得違規(guī)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不得拒絕乘客使用電子支付。

  (三)不得駕駛網約車巡游攬客、遮擋號牌或不懸掛號牌;在客運站、火車站、機場等旅客集散地,應按規(guī)定在允許停車地點等候訂單或乘客,服從管理人員調度,不得干擾巡游車正常經營。

  (四)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調、音響等車輛設施設備;保持車容車貌整潔,按照規(guī)定使用文明用語;遵守交通法規(guī),文明安全行車,不得隨意停車、掉頭,不得搶道、超速行駛;不得在運營中吸煙;發(fā)現乘客在車上的遺失物品應當及時歸還。無法歸還的,應當及時送交網約車平臺公司或公安機關處理。

  (五)網約車駕駛員有違反以上規(guī)定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教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駕駛員,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報告交通運輸部門及有關部門:

  1.駕駛證1個記分周期內被記滿12分的;

  2.因違法犯罪活動被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

  3.組織、煽動或參與非法集會、游行、示威和聚眾斗毆的;

  4.其他危害社會穩(wěn)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巡游車駕駛員從事網絡預約服務的,除遵守《邯鄲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和交通運輸部《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guī)定》外,還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網絡預約服務的相關規(guī)定;

  (二)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主動出具出租汽車統(tǒng)一制式發(fā)票;

  (三)不得超越經營許可范圍駐地經營;

  (四)不得在網絡預約營運中,未經乘客允許載乘他人。

  第三十六條 駕駛員遇到乘客有下列行為的,可拒絕或終止服務:

  (一)不按合同約定乘車、支付相關乘車費用的;

  (二)攜帶易燃、易爆、毒品等違禁管制物品或腐蝕、污損車輛的物品乘車的;

  (三)不愛護車內設施,影響車內外整潔的;

  (四)有妨礙安全駕駛和營運秩序行為的;

  (五)醉酒者、精神疾病患者或兒童乘車沒有陪同(監(jiān)護)人員的;

  (六)要求駕駛員做出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 駕駛員有下列行為的,乘客可拒付乘車費用:

  (一)由于駕駛員單方原因或車輛故障無法完成運送服務的;

  (二)拒絕乘客使用電子支付的;

  (三)未通過網約車平臺私自攬客的。

  第三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建立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平臺,公布服務監(jiān)督電話,暢通網絡投訴渠道,并安排專職人員負責解決乘客與駕駛員之間的矛盾爭議。網約車平臺公司應自受理投訴之日起10日內處理完畢,并將結果反饋投訴人。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監(jiān)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jiān)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fā)管理。

  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jiān)管、稅務、網信等有關部門及人民銀行有權根據管理需要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四十條 網約車車輛應按時到交通運輸部門接受年度審驗,審驗內容包括:從業(yè)人員違章經營記錄檔案、車輛技術檔案、車載設備、保險辦理等情況。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定期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駕駛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并向社會公布本地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考核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考核信息。

  第四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門對涉嫌違反行業(yè)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調查:

  (一)進入網約車平臺公司辦公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調查取證;

  (二)詢問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負責人、從業(yè)人員、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三)查詢、復制網約車平臺公司、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合同文本、協(xié)議、電子數據等與調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四)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采取證據登記保存措施。

  網約車平臺公司負責人、利害關系人、從業(yè)人員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監(jiān)督管理。公安、網信部門應按照各自法定職責監(jiān)督檢查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絡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對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的信息,公安機關應及時告知交通運輸部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中的勞動用工違法行為。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市場監(jiān)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jiān)督檢查,對價格違法、不正當競爭、網約車經營中違反市場監(jiān)管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依法查處。

  人民銀行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規(guī)定支付結算服務的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

  第四十三條 交通運輸、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工業(yè)和信息化、市場監(jiān)管、網信、通信發(fā)展等部門及人民銀行應當建立信息互通、線上線下監(jiān)管、案件移送、失信懲戒、媒體披露、信譽考核、信用公示等聯席制度,聯合進行執(zhí)法及獎懲。

  第四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五條 出租汽車行業(yè)協(xié)會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yè)自律。

  第四十六條 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網約車經營中可能發(fā)生的群體性事件,依法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與社會穩(wěn)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規(guī)定分別予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對當事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分別按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予以罰款。

  第四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市場監(jiān)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qū)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guī)定將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部門報備的;

  (六)未按照規(guī)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guī)定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交通運輸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guī)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責令停業(yè)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四十九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市場監(jiān)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違規(guī)收費的;

  (三)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yè)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yè)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第五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技術支持與協(xié)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車輛所有人及駕駛員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行為的,由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過渡期為6個月。有效期5年。

  來源:邯鄲市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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