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手中的大錢,則會存在“存單”上。閆龍手中的“存單”,最少為4萬,存期為一年,利率為3.5‰,“和銀行利率差不多。”最多的一張為18萬,已存5年,利率漲到了5.25‰,“把錢交給他,他出存單,按存款年限結息。”
村民將現金交給岳常山,岳常山出具憑條或在“社員證”上登記。村民們承認,他們把岳常山當成了村里的“小銀行”。好信譽、存取靈活是他們愿意把錢放在他那的原因。一河之隔的東蘆王莊,很多村民則是沖著年息為“1分”的高息來“存錢”的,“10000元存1年利息是1200元。”
他不是信貸員
村民們說,在岳常山當“信貸員”的20多年里,非常守信,存款說哪時取就哪時取,只要提前說一聲就行。
但岳常山的突然自殺,村民們“存單”、白條、社員證上的錢,似乎成了再也取不出來的“死錢”。
事實上,這些紅色“存單”,與農村信用社并無關系。
閆龍曾多次拿著紅色“存單”前往縣里的多個河北省農村信用合作社取錢,均被拒絕。
曲周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商貿信用社的工作人員向新京報記者表示,村民們手中的單據是存款人存款時填寫的憑條,且早已被農信社淘汰多年。該工作人員稱,存款時機打存單,取款只能由本人持機打存單辦理。
閆龍和很多村民曾向工作人員質問岳常山與農信社的關系,得到的答復是“沒關系”。
“岳常山不是農信社的信貸員。”1月22日,曲周農信社聯社辦公室主任王軍海說,自2006年,銀監(jiān)會下發(fā)了《關于清理農村信用社信用代辦站、郵政儲蓄機構代辦機構的通知》后,曲周縣各村的代辦站取消,聯社收回了各村代辦站的金融服務許可證,在代辦站幫村民辦理存取款業(yè)務的代辦員職業(yè)也隨之取消。
王軍海還稱,在此之前,岳常山也不是農信社的代辦員,沒跟他簽過任何工作或勞動協議。據他了解,“信貸員”是20多年前在農村設立的一種基金會的代辦人員,上世紀90年代,基金會撤銷,“信貸員”本應不復存在。但村民們已經習慣了讓信貸員辦理存取款業(yè)務,這種方式一直沿襲下來。
王軍海認為,習慣和高息,是村民把錢放到岳常山手上的主要原因。
“存款”去了哪兒
閆龍還曾拿著身份證,讓農信社工作人員查詢,結果是沒有他任何存款賬戶,“常山按銀行利率給我算利息,但錢根本沒替我存在信用社。”
而多名村民手中持有的“曲周縣書起金銀花種植專業(yè)合作社社員證”上印著的電話,事發(fā)后從未打通過。
有44萬“存”到岳常山手中的東盧王莊村民盧培玉說,當初他曾問過為何能有1分的利,岳常山告訴他,錢投到了本地一些企業(yè)和外地合作社,“他說這些企業(yè)信譽好,讓我放心存。”
在岳常山死前三天,盧培玉曾要支10萬元“存款”,但岳常山沒按時送來,只說“馬上有200萬進賬,再等等”。
堵在岳常山家門口的日子里,東、西蘆王莊的村民們相互交流后猜測,岳常山將“款子放給了企業(yè),資金鏈斷了,錢拿不回來”。
曲周縣經偵部門的民警曾前往岳家搜集證據,閆龍看到,警方帶走了一些合同和賬目本。
1月22日,曲周縣經偵大隊負責人楊清泉證實,經偵部門已經對此事成立專案組立案調查,目前確定岳常山案涉及1200余萬的村民“存款”,警方已凍結了岳常山的農信社、銀行的個人賬戶,從目前掌握的證據看,岳常山以投資的名義與一些企業(yè)簽訂了協議書,“這些企業(yè)有本地的,也有外地的,投資金額從幾十萬到數百萬不等。”
此外,警方發(fā)現岳常山還將一部分錢投進邢臺某三地專業(yè)合作社。楊清泉表示,邢臺警方已經開始針對該合作社進行調查。
“目前,專案組分三組警力,核實錢款數額,追查錢款流向,部分款項應可以追回來。”楊清泉稱,由于調查還在進行中,岳常山已死亡,即便涉及犯罪也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只能盡快追回其投放出去的款項。
農村“信貸員”模式
岳常山自殺了,但曲周縣一些鄉(xiāng)村里,同樣吸收存款、往外放款的“信貸員模式”仍悄然存在。岳常山的死亡讓其他村的“信貸員”十分緊張,臨近年底,上門催款的村民突然多了起來。
“最近,很多人來找我要錢。”曲周縣槐橋鄉(xiāng),“信貸員”王寶山(化名)最近總往農信社跑,幫村民辦理正常的取款業(yè)務。
王寶山說,他手里也有一些非金融機構的借款憑證,這些錢,都是他作為中介人,在征得農民同意后,投資進一些企業(yè),“村民和企業(yè)簽了協議,我只是個經辦人,收取一些手續(xù)費,村民獲得的利息比銀行高一些。”王寶山沒有透露具體的利率,只說不到一分。
王寶山介紹,一般,通過“信貸員”尋找資金的企業(yè),都是中小或小微企業(yè),“從銀行或信用社貸款手續(xù)繁瑣,速度慢。”常年在農村幫助村民辦金融業(yè)務、了解村民經濟情況的“信貸員”,成了企業(yè)尋找資本的“獵頭”。
企業(yè)難貸款、有資本需求,農民手里有錢、希望“錢生錢”,農村的“信貸員”成了二者的橋梁。
岳常山自殺后,王寶山經辦的一些村民投資人也想把錢從企業(yè)里取出來,“但有的沒到期,有的企業(yè)資金周轉不開一時拿不出錢。”王寶山坦言,這其中確實存在風險,“一旦企業(yè)資金鏈斷裂,農民的錢不好拿回來。”
農村暗存的風險
雖然2006年銀監(jiān)會下發(fā)了清理農信社、郵儲機構代辦員的通知,但近幾年,在江蘇靖江、河南南召、湖南耒陽等多地農村,村民個人借信貸員、代辦員名義吸收村民存款的現象時有發(fā)生。
去年3月,曲周縣大河道鄉(xiāng)“信貸員”常某攜村民百萬存款消失,警方立案調查,此案結果至今未對外發(fā)布。而在邯鄲平原縣,李某成立農業(yè)合作社,以入社存款利息高于銀行存款利息為誘餌,吸儲155萬。
類似案件頻發(fā),“信貸員”這個特殊的身份如何成為農村吸儲的主角?
中國小額信貸之父、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fā)展研究所副所長杜曉山介紹,農村“信貸員”是上世紀80年代的產物,當時為管理集體資金,村或大隊成立合作基金會,進行內部融資,用作生產、經營,獲利后分紅,一些有知識的村民成為信貸員,幫助村民辦理資金借用、分紅等。到上世紀90年代,許多農村合作基金會在行政干預下,吸收了大量希望獲得高息的農民資金,投向一些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高息攬儲、高息放貸,參與資金市場的惡性競爭。
“因監(jiān)管不到位,很多借貸收不回,造成農村金融風險。”杜曉山介紹,1999年,中央發(fā)布文件,全國統(tǒng)一取締了農村合作基金會。
杜曉山認為,一些當了多年信貸員的人熟知這樣的方式,“復制”了當年的模式,非法攬儲放貸,導致金融秩序混亂,農民的利益一旦受到影響,很可能引發(fā)大規(guī)模群體性事件。而農民不懂金融知識,且金融機構對于非法集資的宣傳不到位都會導致“信貸員”鉆空子吸儲。
北京市圣運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優(yōu)銀表示,“信貸員”們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可判刑十年。
1月31日,曲周縣公安局經偵大隊負責人楊清泉表示,目前,他們已經鎖定了一兩家企業(yè),正在梳理岳常山與這些企業(yè)的賬目,“能追回的盡量追回。”
楊清泉稱,難以追回的款項主要是沒有協議、合同和賬目往來的這部分資金。
[邯鄲新聞]一個信貸員的自殺,牽出了數額上千萬的非法攬儲案,經警方追查,其吸收的存款,多以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