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鐘某俏(已病故)在三亞市某市場附近,以5.5萬元的價格向黃某鵬購買甲基苯丙胺1千克,后以6.8萬元價格販賣給蔡某敏(已判刑)。2017年7月26日,黃某鵬將甲基苯丙胺從廣東運至海南后,在三亞市某市場附近將裝有20千克甲基苯丙胺的2個箱子交給鐘某俏,鐘某俏再陸續(xù)販賣給蔡某敏等人。之后,鐘某俏向黃某鵬支付毒資101萬元。因上述20千克甲基苯丙胺質(zhì)量不好,鐘某俏讓黃某鵬盡快購買一批質(zhì)量好的,供其混合后再販賣。8月14日,黃某鵬攜帶甲基苯丙胺乘坐大客車前往海南,次日途經(jīng)廣東省徐聞縣海安碼頭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其攜帶的2個紙箱內(nèi)查獲甲基苯丙胺29.931千克。8月15日,鐘某俏、蔡某敏等人被抓獲歸案。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黃某鵬、鐘某俏違反國家對毒品管制的規(guī)定,販賣、運輸毒品,其中黃某鵬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50.931千克;鐘某俏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21千克,以販賣為目的購買甲基苯丙胺29.931千克,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二人販賣、運輸毒品數(shù)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性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
經(jīng)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黃某鵬、鐘某俏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期間,鐘某俏因病死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對鐘某俏的審理。該案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并下達了對罪犯黃某鵬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