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審以其犯故意殺人罪判刑15年
經常去彩票站買彩票,一來二去,他跟彩票站的人都非常熟絡,甚至親切地管彩票站老板的孩子叫“兒子”。
一天,在彩票站喝酒的他,聽“兒子”說被幼兒園老師打了40余個手板,便立刻帶著孩子來到了幼兒園。
在幼兒園理論時,他竟抽出尖刀,將幼兒園經營者的丈夫刺死。
喝1斤白酒 領孩子去理論
46歲的段某某大學文化,無職業(yè)。常在沈陽市于洪區(qū)某彩票站購買彩票,與彩票站經營者李峰(化名)及其兒子壯壯(化名)相識。壯壯管段某某叫叔叔,段某某則管7歲的壯壯叫“兒子”。
2015年6月7日下午,李峰家里來了客人,恰巧這時段某某來到了彩票站,正在找人陪客人喝酒的李峰便讓段某某一起喝酒。段某某當時喝了兩杯大約一斤白酒。
“他跟我說誰欺負我,他就幫我去打誰,我就告訴他,我被幼兒園老師打了。”壯壯說。
“我說是不是淘氣了?他說不是。我就說那老師不對了,我們去幼兒園找老師問問。小孩就領我去幼兒園了。”段某某于當日下午5時許帶領壯壯至于洪區(qū)某幼兒園內。
逼經營者兒子寫“認錯書”
正在家中上網的曉輝(化名)是幼兒園經營者的兒子,開門看見段某某帶著小孩進來。
“他說我母親在幼兒園打了他家孩子40個手板。我說我媽不可能干這種事。他問小孩是不是打你手了,小孩說是,我就與男子爭執(zhí)起來了。”曉輝表示,隨即他遭受了男子的毆打,“左手打我一拳,打在我右側臉頰上,把我眼鏡打掉了,將我打倒在地上。我抱住他的腿,他用拳頭打我頭部,又從凳子上拿起一個西瓜砸在我頭上,用腳踢我頭和腰部。”
被打懵的曉輝發(fā)現男子拿出20厘米長的一把尖刀,“他說今天來就是跟我們同歸于盡。我當時挺害怕的,就服軟了”。
段某某讓曉輝寫下“認錯書”,承諾以后不再體罰這孩子。剛寫三個字,曉輝的父母回來了。
廝打中動了刀
見兒子滿臉是血,曉輝父親沖到段某某身邊與其廝打在一起。曉輝大喊對方身上有刀,隨即跑到單元門口報警。
過去搶刀的曉輝母親雙手拽段某某的左手,三人廝打在一起。段某某想掙脫,但曉輝母親一直拽著他,段某某將她踹開后跑了出去。
跑出小區(qū)的他在路邊打了一輛三輪車去了道義市場,把刀扔在路邊。
而此前的廝打中,段某某持攜帶的彈簧刀刺中曉輝父親胸腹部、腿部數刀。曉輝父親因左胸部受銳器作用刺破心臟導致心包填塞合并大失血而當場死亡。
次日,段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沈陽市精神衛(wèi)生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段某某普通醉酒;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刑15年
段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故意殺人罪的罪名予以否認,辯解稱其行為應構成故意傷害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段某某持械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經調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與被告人的親屬就本案刑事附帶民事部分達成調解協議。
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害人有過錯的意見,經查本案系因被告人聽信7歲兒童言語,在未查明真相的情況下,到幼兒園進行質問,因話不投機與證人曉輝發(fā)生爭執(zhí),并持尖刀連刺被害人,導致本案后果發(fā)生。被害人的行為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過錯。
段某某因瑣事持尖刀刺扎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后果嚴重,應予懲處。
鑒于案件系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被告人有坦白情節(jié),并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并根據本案的起因、具體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對其可從輕處罰。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來源:遼沈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