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歲下肢癱瘓老人陳某在養(yǎng)老院期間因房間失火全身大面積被燒傷,一個多月后不治身亡。事發(fā)后,其家人將陳某入住的朝陽區(qū)圣澤峰老年公寓告上法庭。庭審中,被告認為,陳某不聽勸告在房間內抽煙引發(fā)火災,應自行擔責。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朝陽法院一審判處被告賠償死者家屬56萬余元。
案情:老人被燒傷致死
2007年8月,陳某因下肢癱瘓由家人送往朝陽區(qū)圣澤峰老年公寓。2014年3月14日下午3點左右,陳某居住的房間內發(fā)生火災,陳某被燒傷。工作人員發(fā)現火情后,將陳某救出并送往醫(yī)院急救。其間,老年公寓墊付了5萬元醫(yī)療費。經診斷,陳某燒傷面積達45%,全身多處、輕度吸入性損傷等。同年4月25日,陳某因雙肺感染、呼吸衰竭死亡。
據悉,陳某房間的火情被工作人員自行撲滅,護理人員將火災現場打掃清理,并將過火的床墊拿到院外。清理火災現場后,養(yǎng)老院通知家屬,家屬當晚11點半報警。事后,消防部門對火災進行了調查,但并未對事故原因作出認定。
消防部門拍攝的失火現場照片顯示,著火部位主要在床的外側靠近床頭柜處,床頭柜上放有煙灰缸,著火的物品主要是陳某使用的床墊和被褥,木床和床頭柜有部分陰燃,靠近床頭的墻壁被熏黑。此外,房間內放置有部分未開封的香煙及數個打火機。
因與養(yǎng)老院多次協(xié)商未果,陳某的妻子和女兒將對方告上法庭。她們認為,由于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陳某被燒傷后不治身亡。對此,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故起訴要求對方支付醫(yī)療費、喪葬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6萬余元。
被告:死者吸煙釀火災
圣澤峰老年公寓認為,火災非因被告故意或過失導致,事發(fā)后被告盡到了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就本案來說,陳某所住的房間所有電器只有電視和飲水機,所有電器和插座均無燒毀或異常現象。房間內沒有被告添加的任何起火或引火物。
通過現場能看到,過火面積很小,可以準確判斷起火點在地面靠近床腳之處。加之床頭柜上有煙蒂,置物架上有香煙,當時室內無他人,不難推斷起火原因為陳某所致。在此情況下,被告對起火原因不存在過錯,自然不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陳某的護理人員在接受消防部門調查時曾表示,當天下午,院長巡查房間時未發(fā)現異樣,但過后她看到走廊有煙,發(fā)現陳某房間起火,之間有十幾分鐘。她說,老人平時經常吸煙,工作人員口頭提示過,房間里也貼著提示,但對方不聽。老人單獨居住,房間里有應急呼叫設施,但事發(fā)后沒人拉響或呼喊。
法院:被告擔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作為專門從事養(yǎng)老服務的法人單位,應當對入住老人的人身安全盡到相當的審慎注意義務,如未盡到而造成入住老人受到損害,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本案中,被告雖在火災發(fā)生后對陳某實施了一定的救護措施,但根據消防部門的調查及法院查明的事實,難以認定被告在平時對于火災發(fā)生的安全隱患完全盡到應盡的審慎注意義務。由于被告將火災現場破壞,且從其舉證亦難以認定其在火災發(fā)生后盡到了及時報警的義務,從而導致火災原因難以認定,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雖然陳某平時有抽煙的習慣,但由于被告將事故現場破壞,故對于火災原因是否因陳某抽煙引起,無法查清,故對被告辯稱火災系由于陳某抽煙引起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陳某因火災而受到損害進而死亡,確實給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法院結合被告的過錯程度及其事發(fā)后的行為對此酌情支持。
最終,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6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