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媽媽去年生病住院,將銀行卡和存折交給小女兒阿美(化名)保管,以便急需醫(yī)藥費時可以現金支付。然而,阿美在沒有告知母親的情況下,將賬戶里的約11萬元存款取走。
李媽媽出院后,發(fā)現銀行卡和存折都不見了,到銀行查詢后發(fā)現,存款也全部被提取了。李媽媽遂催著阿美還錢,多次催討下,阿美拿出了6.5萬元。但余下的約4.5萬元遲遲不歸還。
李媽媽于是向法院起訴,庭審中老人稱,女兒阿美不但不盡子女的責任,還趁自己病重之機侵占畢生的積蓄,本想念母女之情私下解決,但阿美卻一直不愿歸還存款。
面對母親的“控訴”,阿美稱,余下的約4.5萬元,有3.6萬元用于給母親治病,自己只用還剩下的近9000元。
然而,這3.6萬元是否用于治病,阿美沒能提供證據證明,李媽媽也對此予以否認。
花都法院認為,阿美所說的給媽媽治病花了3.6萬元,既沒有提交證據,原告李媽媽也予以否認,故被告阿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阿美向李媽媽返還約4.5萬元及利息。法官同時告誡阿美,對于年近八旬且體弱多病的母親,應“遠錢財而近親情,珍惜為數不多與母親共度的美好時光”。
近日在花都法院,一對母女對簿公堂,年近八旬的母親向法院起訴,稱自己住院期間,將銀行卡和存折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