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由于性侵幼女的惡性案件不斷發(fā)生,隨著媒體的報道和隨后司法的介入,一個此前公眾非常陌生的名詞“嫖宿幼女”頻頻沖擊著人們的情感和道德神經(jīng)。和生理和心智尚未成熟的幼女發(fā)生性行為,不論其是否自愿,不都應該以刑法中的強奸罪論處嗎,為什么又稱之為“嫖宿”?如果以性行為過程中是否帶有交易的性質(zhì)來區(qū)分“嫖宿幼女”與“奸淫幼女”,又會產(chǎn)生另一個困惑:幼女原本屬于法律上的“無行為能力人”,而設立嫖宿幼女這樣一個罪名,豈不等于認可幼女具備性的自由支配能力?
在未成年人保護專家眼里,嫖宿幼女罪將受到侵害的幼女定性為賣淫者,是對其二次傷害,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來,嫖宿幼女罪與強奸罪的規(guī)定自相沖突,而在眾多的司法實踐中,由于性侵少女者的身份大多非富即貴,加之司法環(huán)境還無法完全滿足公眾期望,公眾意識里無法容忍的罪行似乎未曾受到人們想要的懲罰,公眾的怒火常常會在瞬間點燃。就是在這樣的氛圍中,嫖宿幼女罪成了千夫所指的惡法,呼吁立即廢除的聲浪此起彼伏。
當然也不應該忽視壓倒性的輿論中另外的聲音。有人認為,強奸罪的起刑點為三年,而嫖宿幼女罪的起刑點為五年,從起刑點看,嫖宿幼女罪的法條已經(jīng)暗含嚴格保護幼女的目的,實則更利于打擊犯罪。但在反駁者眼里,盡管嫖宿幼女罪起刑點較強奸罪為高,然而根據(jù)刑法,強奸罪中的奸淫幼女已經(jīng)屬于從重情節(jié),如果奸淫幼女多人,更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以“頂格刑”而論,其威懾力無疑大大高于“嫖宿幼女罪”。
輿論場上,嫖宿幼女罪的爭議如此之大,相關(guān)部門態(tài)度如何?孫曉梅披露了全國人大法工委給她的回復,這樣一個回復應該說在人們的意料之內(nèi),因為早在2010年,全國人大法工委就已經(jīng)表示正在就此問題“研究論證”,而在2013年7月,最高法答復孫曉梅關(guān)于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時更明確表示完全贊成廢除該罪名,并且稱無論是從法理還是從未成年人保護層面,廢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的理由。
顯而易見,盡管對作為國家大法的刑法進行修改的確需要慎重,但在嫖宿幼女罪當存還是當廢的問題上,相關(guān)部門的態(tài)度卻至為明晰。2013年10月24日,最高法等四部門聯(lián)合出臺《關(guān)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其中提出,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知道或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均以強奸罪論處。這個意見等于宣布嫖宿幼女罪已經(jīng)名存實亡,因為意見出臺之后,各地涉及奸淫幼女的案件中已經(jīng)基本不再適用嫖宿幼女罪,轉(zhuǎn)而按照意見的要求以強奸罪從重量刑。而從媒體報道的近期一些案例來看,司法實踐中的這樣一個改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盡管嫖宿幼女罪已經(jīng)名存實亡,但從法律上進行修改仍然有著重大的意義。而談到修法,眾所周知,一要考慮技術(shù)層面的可操作性,二看是否具備一定的社會共識?,F(xiàn)在嫖宿幼女罪的名存實亡證明廢除此罪名已不存在任何技術(shù)上的障礙,而此前輿論的撻伐和當下司法實踐所獲得的良好反應又表明,廢除嫖宿幼女罪肯定不缺共識。一言以蔽之,從中國的法律上把嫖宿幼女罪徹底抹去的時機已經(jīng)完全成熟。
海南省陵水縣紀委日前對該縣本號初級中學原校長汪世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jīng)查,汪世軍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