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被告人張曙光在法庭上。 新華社發(fā)
上午10時,頭發(fā)花白、身著一身黑衣的張曙光在兩名法警的帶領下進入法庭,面部表情較為平靜。
根據(jù)檢方指控,被告人張曙光于2000年至2011年間,先后利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客車處處長、裝備部副主任、運輸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廣州中車軌道交通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等13家單位謀取利益,為此,收受或索取上述單位的負責人楊建宇等人給予的款物折合人民幣共計4700余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定了張曙光的13起犯罪事實,受賄金額認定為4700余萬元,但對索賄行為法院未予認定。法院認為,在張曙光向今創(chuàng)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戈建鳴提出需要用錢之前,戈建鳴確向張曙光作出“要用錢就找他”等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視為事先主動提出愿意給張曙光財物的概括表示,張曙光在此情況下向戈建鳴提出需要用錢及具體用錢數(shù)額,不屬于索賄。
此外,辯護人還提出“張曙光如實供述收受賄賂的有關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多項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張曙光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犯罪事實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犯罪事實屬于同種犯罪事實,因此不構成自首,但“構成坦白”的意見法院予以采納。對于辯護人提出的“張曙光為中國鐵路建設和發(fā)展作出了重大貢獻,應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其不屬于到案后實施的行為,因此不構成立功,未予認定。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曙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受賄罪,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罪名成立,張曙光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張在歸案后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庭后,法院將判決書送達給被告人張曙光,張曙光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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