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封控期間,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違反我市疫情防控相關規(guī)定,擅自外出、聚集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2.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沖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3.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不參加統(tǒng)一組織的核酸檢測的,違反《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將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4.健康碼為黃碼、紅碼的人員,不按照規(guī)定居家健康監(jiān)測或者集中隔離觀察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5.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重點地區(qū)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集中隔離結束后,不按照規(guī)定接受健康監(jiān)測和管理,經勸阻無效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7.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反規(guī)定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經勸阻無效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疫情期間,偽造、變造、買賣及冒用他人的出入證件以及車輛通行證件、證明的,擾亂疫情防控的秩序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情節(jié)嚴重,根據《刑法》二百八十條,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9.疫情期間,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將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guī)予以處理。對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涉嫌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guī)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構成非法經營罪。
10.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醫(yī)用口罩等醫(yī)用器材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將以生產、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11.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12.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網絡等公眾場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還幫助散布和傳播的違反《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將處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暫停業(yè)務活動或者吊銷執(zhí)業(yè)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將處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13.故意泄露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將處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國家機關或者教育、醫(y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或者非法給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14.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y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或者對醫(y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y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構成故意傷害罪;隨意毆打醫(yī)務人員,情節(jié)惡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構成尋釁滋事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yī)務人員,情節(jié)嚴重或情節(jié)惡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構成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
全市的社會穩(wěn)定、人民的幸福健康,需要你我的共同參與維護,只要全市上下勠力同心,共克時艱,我們就一定能夠守護住“魅力武安、幸福武安”這塊凈土!山河無恙,百姓安好!
武安市公安局
2022年4月24日
4月23日16時30分,城關派出所民警在轄區(qū)巡控時,發(fā)現郭某(男,43歲)、賈某(男,49歲)、魏某(男,56歲)、韓某(男,63歲...[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