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可觀
足不出戶就能財源滾滾
干不干?
當心“攤”上大事
在你產生心動念頭前
蜀黍必須提醒你
有可能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
別不信!
看看下面真實案例
近日,隨著最后一名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嫌疑人李某遠到成安縣公安局投案自首,一個以收購、銀行卡為目的,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的犯罪團伙徹底宣告覆滅。
經查,今年4、5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遠、崔某碩、吳某天三人在某蝠軟件聊天過程中看到一條兼職廣告,只要將本人銀行卡賣給他人,就能賺取零花錢。明知是違法,但口袋空空他們還是加了對方私信。
于是,三人按對方要求,先由崔某碩辦理四張銀行卡,進行,從中獲利。得手后,為獲得更大的利潤,李某遠又在邯鄲市找人辦理銀行卡并收購銀行卡十余張,賣到云南獲利。
6月30日,犯罪嫌疑人崔某碩因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被河南警方查獲。
8月3日,犯罪嫌疑人吳某天因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在成安落網(wǎng)。
繼而,刑偵重案中隊聯(lián)合網(wǎng)安大隊加大對李某遠的抓捕力度,在強大的抓捕壓力和政策感召下,9月10日,李某遠來到成安縣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了三人在收購、銀行卡從中獲利的犯罪事實,依法被成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就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互聯(lián)網(wǎng)接入、服務器托管、網(wǎng)絡存儲、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出租、銀行卡、手機卡給詐騙分子就是給詐騙分子洗錢幫助。詐騙分子利用從全國各地收購的銀行卡,在受害者把錢匯到其中一張收購來的銀行卡中后,通過網(wǎng)購、轉賬等方式把錢迅速分流到多個二級銀行卡里,緊接著再用類似的方式,把錢再拆分到更多的銀行卡里,如此一來,一筆贓款被稀釋成一百筆“ 正常的資金 ” 最終轉到了電詐犯自己賬戶下。這些銀行卡不僅把贓款洗白,還增大了公安追查難度。如果沒有人銀行卡給電詐犯,電詐犯也就沒有洗錢的工具,受害者的錢也不會這么難以追回。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出借、販賣銀行卡就可能涉嫌犯罪。請大家提高防范意識,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銀行卡、個人信息等,切勿因蠅頭小利,將自己送入鐵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