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聞]“我把密碼寫在了銀行卡的背面,圖個方便,結(jié)果卡剩下的1000元被人異地盜刷一空。”2月5日18時許,受害者傅先生致電邢臺橋西公安分局達活泉派出所民警,稱他多虧提前轉(zhuǎn)走了卡內(nèi)的20多萬現(xiàn)金,要不然會被害的更慘,希望能給所有的持卡人提個醒,類似的事情可不要在發(fā)生。
原來,傅先生家住邢臺橋西,今年50多歲,平時做些建材生意。由于傅先生記性不好,時常忘記自己的銀行卡密碼,往往給生意伙伴付錢時遭遇尷尬。“我索性將銀行卡密碼寫在一條膠布上,粘貼在銀行卡的背面,以便自己使用。”傅先生說,其實也正是這種圖省事、太大意的心態(tài),才促使了他的銀行卡丟失后被盜刷。
“上午8點多,我開車跑了一趟邯鄲,同生意伙伴談妥一筆建材生意。”傅先生說,生意談妥后,他順便將卡上20多萬現(xiàn)金打到生意伙伴的賬號上,卡內(nèi)僅剩下1000多元現(xiàn)金留著“看門”。傅先生說:“因為家里還有生意要做,我和生意伙伴話別后就開車回了邢臺”。
“等到邢臺后,我在門市整理單據(jù),發(fā)現(xiàn)那張銀行卡不見了。”傅先生稱,他當時身上車上都翻了個遍,都沒找到,打電話問生意伙伴對方也說沒見,懷疑是辦完轉(zhuǎn)賬后落在了柜員機上了。“事后,我急忙到銀行查詢銀行卡余額,發(fā)現(xiàn)卡內(nèi)僅剩下幾十元的零錢,那1000元的‘看門’錢也不見了。”傅先生說,銀行工作人員稱他的銀行卡有兩次轉(zhuǎn)賬記錄,一次是20萬一次是1000元,地點都在邯鄲,并建議他盡快向警方報警。
民警隨即建議傅先生盡快掛失銀行卡,防止造成銀行卡進一步被透支,那樣損失會更大,同時盡快到案發(fā)地邯鄲報警求助警方。
借此機會,民警提醒市民:《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冒用他人信用卡”,盜取數(shù)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屬信用卡詐騙罪。《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冒用他人信用卡”,盜取數(shù)額在5000元以下的(不含5000元),應(yīng)以盜竊罪論處,行政拘留或并處罰金,屬信用卡盜竊罪。
同時,市民要牢記自己的銀行卡密碼,一般不要選擇用自己的身份證號、手機號碼、出生日期或“6666……”、“8888……”等特殊連續(xù)數(shù)字作為自己的銀行卡密碼,也不要將銀行卡密碼輸入個人手機、電腦或?qū)懺谵k公場所的記事本上,更不能將密碼寫在銀行卡的背面,防止被不法分子盜用造成可乘之機,進而造成銀行卡被盜刷的悲劇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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