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新聞]連續(xù)多日的公開審理中,當劉漢、劉維等人及其辯護人在法庭上不斷辯稱其組織并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時候,4月2日,公訴人在法庭舉證質證環(huán)節(jié),當庭出示了一組實物證據:17支槍和大量彈藥。
當數量如此之多的槍支彈藥呈現法庭,旁聽人員無不感到震驚,被告人的辯護律師也明確表示震驚與震撼。
當庭所展示的17支槍中,有滑膛槍及各類制式手槍等,其中包括兩支軍用微型沖鋒槍。17支槍還只是本案的部分槍支。
據檢察機關指控,劉漢、劉維涉黑犯罪集團自1998年以來,先后購買、持有槍支共20支,手榴彈3枚,軍用子彈677發(fā),鋼珠彈2163發(fā)。在該集團涉嫌所犯故意殺人致人死亡案件中,其中4起作案工具均為槍支:殺害周政案,作案工具為兩支滑膛槍;殺害陳富偉、曾斌、阮孝龍三人案,作案工具為3支手槍;殺害王永成作案工具為兩支手槍、一支滑膛槍;劉漢1000萬元買史某人頭案,準備槍殺史某的作案工具為兩支手槍。
在對劉漢、劉維涉黑集團的公審中,所分7案,案案涉槍。據起訴書指控,該涉黑集團受審36人中,涉嫌非法買賣、持有槍支、彈藥罪的成員多達11人。其中該涉黑集團的組織、領導者劉維先后持有槍支5支,骨干成員曠曉燕先后持有槍支5支、鋼珠彈640發(fā),二人均為該集團持有槍支數量最多者;骨干成員曾建軍先后持有五六式沖鋒槍2支、手槍1支,手榴彈3枚;骨干成員中肖永紅先后持有手槍2支、子彈616發(fā);骨干成員陳力銘先后非法買賣槍支1支,持有槍支2支,彈藥27發(fā);田偉先后持有鋼珠槍2支、鋼珠彈1523發(fā);袁紹林先后持有滑膛槍2支、子彈55發(fā);張東華、桓立柱、詹軍等人各持有槍支1支;劉光輝因替劉維管理槍支彈藥,亦涉嫌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
盡管部分被告人對非法買賣、持有這些槍支彈藥予以否認,但公訴人通過法庭上出示槍彈鑒定意見書、扣押槍彈物品清單、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大量證據,形成完整的非法買賣、持有槍支、彈藥的證據鏈,對這些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解,予以了有力的回擊。
在“保護傘”劉學軍、劉忠偉、呂斌一案中,檢察機關指控劉忠偉在明知劉維不具有持槍資格的情況下,為劉維提供手槍子彈多發(fā);劉忠偉還向呂斌索要槍支配件,幫助劉維修復一支“六四式”手槍。
公訴人指出,劉漢、劉維涉黑集團非法買賣、持有槍支彈藥數量很大,危害極大,后果極其嚴重。他們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進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這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典型特征之一。